國家發展改革委9月1日消息,為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更好幫助信用主體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所稱的信用主體,是指在“信用中國”網站依法公示失信信息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信用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信用中國”網站提出申請,由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公示或移除失信信息的活動。
辦法明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屆滿后,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最長公示期屆滿且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相關義務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中,輕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為1年;嚴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長為3年。
在信用修復的辦理方面,辦法明確,信用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移出異常名錄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信用主體,可以向“信用中國”網站申請信用修復:一是達到最短公示期限;二是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所規定的義務;三是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四是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于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辦法明確,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期間,重整企業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或者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向“信用中國”網站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最小必要原則,臨時屏蔽違法失信信息,臨時解除可能影響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的管理措施。
(責任編輯:柯曉霽)